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由承办业务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