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十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是否合法;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是否真实。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当记录,并提交核查报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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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