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