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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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