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