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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