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条件的,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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