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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