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