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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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