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