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