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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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