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七条第七条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