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