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