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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