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