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项目缺失,或者安全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清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补充说明。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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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