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四条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制定机关网信办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