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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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