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