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制定机关网信办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