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制定机关网信办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