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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