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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