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制定机关网信办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