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另行发布。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