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准备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保险公司评估各项准备金,应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保持客观、谨慎,并充足、合理地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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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