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考虑风险边际及货币时间价值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