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三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已发生未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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