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
第十四条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下列情况所提取的赔款准备金: (一)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 (二)已经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尚未立案的; (三)保险公司已立案但对事故损失估计不足,预计最终赔付将超过原估损值的; (四)保险事故已经赔付但有可能再次提出索赔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下列情况所提取的赔款准备金: (一)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 (二)已经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尚未立案的; (三)保险公司已立案但对事故损失估计不足,预计最终赔付将超过原估损值的; (四)保险事故已经赔付但有可能再次提出索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