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第十三条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逐案估计法; (二)案均赋值法; (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