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国有文艺院团一般应由地市级及以上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县级院团原则上由所在地市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