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有文艺院团一般应由地市级及以上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县级院团原则上由所在地市的考核委员会考核。

制定机关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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