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评价考核主体为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国有文艺院团有其他主管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的,可一并进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的牵头部门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制定机关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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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