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评价考核主体为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国有文艺院团有其他主管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的,可一并进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的牵头部门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制定机关
-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