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文化和旅游部将认定为社会效益优秀院团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制定机关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