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评价考核流程

第十五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每年度一次,应于第一季度完成评价考核工作。

制定机关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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