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章 评价考核流程第十五条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每年度一次,应于第一季度完成评价考核工作。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