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十四条采取量化指标评分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考核对象的考核分数和书面评议意见。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