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各级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评价考核标准,结合各国有文艺院团实际、不同艺术门类特点规律,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评价考核细则,在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基础上,细化三级指标和具体得分规则,切实组织实施评价考核。

制定机关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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