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定密依据

第八条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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