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定密依据

第六条

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规定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批准。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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