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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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