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照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照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的; (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