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定密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具有系统管理或者指导职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管理或者指导,监督执行定密规定。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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