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四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需要公开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其他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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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