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四十四条

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解密程序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无法或者不宜作出解密标志的,应当以其他方式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