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七章 国家秘密解除第四十四条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解密程序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无法或者不宜作出解密标志的,应当以其他方式作出说明。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