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四十三条

明确标注具体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已满,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审核未延长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凡未明确标注具体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且未就保密期限作出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制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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