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四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公开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 (四)派生定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已经解密的。 派生定密的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解密不明确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请示或者函询,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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