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章 国家秘密变更第四十条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