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变更

第四十条

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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