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变更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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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