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制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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