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三)派生定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已经变更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派生定密的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变更不明确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请示或者函询,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