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秘密具体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理。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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