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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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