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不涉及对已定密事项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不应当派生定密。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国家秘密确定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不涉及对已定密事项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不应当派生定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