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原始定密应当按照定密权限,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一)密级应当按照目录的规定确定,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密级; (二)保密期限应当在目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内合理确定,不得超出最长保密期限。明确为长期的,不得擅自变更。规定解密条件或者解密时间的,从其规定; (三)知悉范围应当依据目录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单位、部门或者岗位; (四)产生层级应当符合目录的规定,不符合目录规定,确需定密的,报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