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定密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发现指定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定密责任人岗位要求,无法履行定密职责的; (二)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三)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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