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定密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